闽教[2000]12

 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

和市(地)级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教委,省直有关中小学: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意见》,尽快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带动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开展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和市(地)级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地)和省直中小学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被确定为省级培训对象的候选人,应填写《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推荐表》,由所在学校作出鉴定后,按表式电脑打印一式3份,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地)教委和省直中小学还应负责填写《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对象登记表》,按表式电脑打印一式3份。各市(地)教委和省直有关中小学务必于530日前,将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对象《推荐表》、《登记表》各一式3份报省教育厅师范处(邮编:350003,联系电话:7852963)。经我厅评审,被确定为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对象的教师,将于6月底通知各市(地)教委和省直有关中小学;凡未被确定为省级培训对象的教师,可作为中小学骨干教师市(地)级培训的对象。各市(地)教委应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认真抓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市(地)级培训对象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并及时将培训的实施情况、经验和建议,报我厅师范处。

附件:福建省开展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和市()级培训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代章)

                                      000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培训  意见  通知

  送:教育部师范司,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普教室,省电教馆,省教科所,福建师大、福建教育学院、 漳州师院、集美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大,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福建教育》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