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市、区)政府素质教育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宁德地区行署,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势,关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明确要求:“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为了贯彻执行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决定》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提出的我省新一轮创业的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文196号”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1.中央《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素质教育是政府行为,各地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端正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带头转变教育观念,落实各级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管理职责。

 2.中央《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加强实施素质教育的宣传,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必须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到位,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切实为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3.要深化教育改革。“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重中之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两全”,努力办好各类教育和每所学校,建立对学校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使教育事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1.对县(市、区)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委组织实施,省教育督导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2.对县(市、区)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由省教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

 3.对县(市、区)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从2000年开始,可结合“两基”年度跟踪督导检查工作按照省定标准组织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进行。

 三.督导评估办法

 1.县(市、区)政府依据省定督导评估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价。通过自评,对本县(市、区)教育工作开展全面回顾,总结成绩经验,找出问题差距,制定来年的整改方案措施。

 2.省委托地、市教育督导室每2—3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及时向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

 3.地、市教育督导室对达到评估标准,得分在85%以上的县(市、区),可提请地、市授予“素质教育合格县(市、区)”称号;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得分在95%以上的县(市、区),经省教育督导室核查,报请省教委批准,授予“素质教育先进县(市、区)” 称号,发给奖牌,以资鼓励。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