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福建省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福建省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福建省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福建省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学会;
   2、在福建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教育集团和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福建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教育集团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又学会颁发《福建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编发简报;
   4、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5、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7、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福建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2、参加福建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福建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福建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5、受福建省教育学会委托发展福建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热心教育科研工作者,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福建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福建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学会颁发《福建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通知书》和《福建省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共90元,即每年3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和有关材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福建省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福建省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福建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福建省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